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並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
(壹)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五)委托仲裁;
(六)擔任法律顧問;
(七)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八)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