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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學校合法嗎?

憲法第3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偵查人員只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的目的,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以及其他有關的場所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只要不在上述規定的範圍內,任何人都不能搜查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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