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偵查人員只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的目的,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以及其他有關的場所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只要不在上述規定的範圍內,任何人都不能搜查其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