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關依據:
信息產業部2001年6月4日發布的《關於禁止非法研制、生產、使用無線電幹擾設備的通告》(信息產業部[2001]439號)明確規定,社會機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安裝使用移動電話信號屏蔽器。
主要內容如下:
利用無線電幹擾設備發射比GSM900mHz和DCS1800mHz頻帶更寬的同頻無線電信號,在壹定範圍內阻斷了移動電話的呼入和呼出,擾亂了無線電波秩序,嚴重侵犯了移動電話用戶的合法通信自由,必須依法予以制止。
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要采取果斷措施,堅決制止非法研制、生產和使用無線電幹擾設備的行為,保護依法設置的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無線電幹擾設備要從源頭上研制生產,堅決制止非法研制生產;用戶擅自使用無線電幹擾設備的,以擅自設站、幹擾無線電業務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