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壹百壹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