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大宗物資采購監管的主要內容
1,計劃及其實施的監督。學校使用教育預算資金、專項資金和學校自籌資金購置單臺價值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或批量價值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教育、教學、辦公、生產及日常生活儀器、設備、設施、圖書資料、糧油食品、各種原材料等物資,必須先制定計劃,納入學校預算。
2、監督大型儀器、設備和設施采購項目的論證工作。各學校采購單件或批量價值65438+萬元以上的大宗物資,必須組織專家論證。論證報告將提交局紀委和中心校備案後才能納入招投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