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隨意持兇器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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