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於涉嫌犯罪的人,經出示證件,可以當場查問、檢查。經過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守則》:在訊問可疑人員、被訊問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贓物或管制器具的前提下,訊問時保持安全距離,盡量避免給對方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壓力。經過質證、審查,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禮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