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和服務,維護乘客、駕駛員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公眾提供個性化交通服務。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巡遊出租汽車的發展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和其他客運服務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