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房地產糾紛有四種方式,即和解、協商、仲裁和訴訟。雙方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解決。如果解決不成,可以提交給第三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房地產合同中的約定提交指定機構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2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