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進行詢價采購。”《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下列貨物、工程和服務之壹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和單壹來源采購;如果購買商品,也可以使用詢價購買方式。根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詢價方式僅適用於購買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特殊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