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教育條例》規定的在呼和浩特市民族學校任教的少數民族考生和漢族教師子女。
(2)華僑、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省籍考生(不含其他家庭成員)。
(三)因公犧牲軍人(含公安民警)的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含公安民警)的子女。
(四)軍人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八條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為少數民族培養高級專門人才。
第九條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