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