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押金抵租金是出租人的權利,不是承租人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主張用定金抵付租金,因為定金的性質是保證承租人履行合同,除非承租人違約,否則出租人只能對定金行使權利。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