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十六條頒布後,司法實踐中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戀愛期間,男女雙方都要承擔更多的道德責任,這屬於道德調節的範疇。雖然婚前男女同居違反了我國的社會公德、公序良俗,但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男女雙方婚前自願同居。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懷孕後,這位婦女做了引產手術,這對她的健康造成了壹些損害。女方的損失有: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人工流產後必要的營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