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