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條,在用機動車排放的大氣汙染物超標的,應當修復;經維修或者采用汙染控制技術後,大氣汙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報廢。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和銷毀。國家鼓勵和支持高排放的機動車船和越野移動機械提前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