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天;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天;對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應註明原因。
擴展數據
根據處方書寫規定:藥品的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當準確、規範;藥品的用法可以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縮寫形式書寫,不允許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詞語。
常用的有:q.i.d或4。壹天四次;Q.2h每兩小時壹次;Q.4h每四小時壹次;Q.8h每八小時壹次;每隔壹天壹次;每周壹次Q.wP.r.n必要時服用(可重復);S.o.s .必要時服用(壹次);即興是隨意取的,隨時取;St. or stat可立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