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包人在施工現場及其鄰近區域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向總承包單位承擔分包工程的質量責任,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