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延期審理的,可以延期開庭:
(壹)應當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