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發生事故時,被保險車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事故發生時沒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行駛證、號牌、臨時號牌或者臨時移動牌照;
(二)未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3)被保險車輛在比賽、檢驗、維修、保養期間被扣留、征用、沒收,整車被盜、被搶、被劫;
(四)牽引或者被未投保強制保險的其他車輛牽引的;
(5)保險車輛轉讓給他人,被保險人和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的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