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言詞證據與“物證”的對稱性。又稱“人證”或“人證”。指以文字形式提供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刑事被告人陳述和辯解、民事當事人陳述等。收集言詞證據主要采用問人的方法。在審查言詞證據時,我們應該考慮提供言詞證據者的各種因素。以書面形式提供言詞證據或者言詞證據的筆錄,是言詞證據的壹種表現形式,是言詞證據的固定方法。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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