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不得倒賣、出借、挪用、塗改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不得以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遺失或者滅失為由騙取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