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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委員會自動解散的條件

法理分析: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可以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四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業主委員會三分之壹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1)書面要求辭職;

(二)不履行會員職責的;

(三)利用會員資格謀取私利;

(四)拒絕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6)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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