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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收集犯罪嫌疑人信息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公安機關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情形壹般是:犯罪嫌疑人正在準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被指控犯罪;發現犯罪的證據;以及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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