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傷殘賠償金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強制執行期間,債務人拒不履行判決的,法院有權依法強制執行該款項。但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時,需要保留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