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中國某著名漫畫家在20世紀40年代至80年代創作了壹個頭大、鼻子圓、頭上有三根頭發的小男孩形象,用於各種漫畫集。另壹本畫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畫作中使用了帶有“三毛”形象的作品,並將其編輯成書出版,引起了著作權繼承人的不滿,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法院判令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銷售該畫冊,對銷售者給予小恩小惠,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收繳侵權人報酬5000元。
材料二:1994年春天,13歲的中學生小楓創作了壹首歌詞,參加了當年的“全國少兒歌詞征集活動”。這首歌詞因其新穎性和情感性獲得了特別獎。但小峰並沒有收到獲獎通知。經過調查,發現小學教師李和他的學生張確實做了錯事。小峰於2006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訴李、張侵犯其著作權。8月1997,10,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小峰獲得賠償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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