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四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決定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個別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