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止的期間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自己的財產和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法規定接管債務人財產和業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由債務人行使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