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壹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引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的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對生態保護進行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和土壤的保護,建立健全相應的調查、監測、評價和修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