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合法70年。銷售住宅房屋時停車場不按公共建築面積分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賣給業主。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開發商在銷售住宅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照公共建築面積分攤給所有住宅業主。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的產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協議轉讓停車場使用權,簽訂的協議也應該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75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第276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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