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說自己經濟困難後,小康後支付贍養費。女方就撫養費問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海嘉定法院審理後認為,追償費用超出約定,未取得男方同意,不能證明該費用確有必要且合理。對於離婚協議之外的教育培訓費用,實際養父母應當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在征得對方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如果協商不能達成必要的費用,應視為實際養父母自願為子女承擔的部分,不應納入非實際養父母的撫養負擔範圍。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女方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