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辦理動物防疫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