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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要約是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發出的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同時,合同法規定合同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書面合同,另壹種是口頭合同,即除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重要合同外,均可采取口頭形式。由此可見,要約和承諾都不必局限於書面形式。因此,認為要約的意思表示僅以書面形式發生法律效力是錯誤的,這是對合同法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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