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表示自己意願的事實行為,是希望他人向其發出要約的表示。
2.要約含有當事人願意受其約束的意思;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訂立合同的必要條件;不需要要約邀請。
壹.邀請
英語口譯:[;邀請]邀請
解釋:邀請。
來源:
王希言《老房子》第五部:“第壹天早上,他請我觀禮。”
第二,邀請
邀請人們到他們自己的地方或約定的地方。
意義
1.邀請人們出席或參與。
請客人吃飯。
2.發出邀請。
他沒有邀請,而是點了。
3.正式請人到自己的地方或者去約定的地方,或者做壹些事情。
邀請他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