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六百五十八條+060條至第六百五十八條+070條的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崗位資格。
第壹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