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項目為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非招標項目為合同簽訂前28天。在基準日期之後,如果因法律變更而增加了承包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需的費用,則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如有減少,應從合同價格中扣除。基準日期後,如因法律變更導致工期延誤,工期順延。如果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且在工期延誤期間法律發生變化,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但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且上述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後,則不調整合同價款增加,調整合同價款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