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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第74條的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如下:

1.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不得配制制劑;

2、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核發證。

為了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維護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不得配制制劑。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期滿應當重新審查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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