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活動。
第四條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