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采購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采購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產企業(中藥材註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供應商、數量、價格和購進日期。
法律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采購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采購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產企業(中藥材註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供應商、數量、價格和購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