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2.不同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適用同壹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體在創設、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時,必須平等協商。
4.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同樣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