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時必須具有特定形式的合同。所謂重要合同,是指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或者手續訂立的合同。壹個對應的概念是不必要合同,即法律沒有要求必須以壹定的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采取的任何形式都是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70條規定了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471條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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