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壹種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要約只是意思表示。要約和承諾後合同成立,僅要約不會引起法律後果,所以要約不屬於法律行為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