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腐敗法》,也稱為《反海外腐敗法》(FCPA),於1977年頒布,在1988、1994和1998期間進行了三次修訂。旨在限制美國公司利用個人賄賂外國政府官員的行為,並對美國上市公司的會計制度做出相關規定。在美國的影響下,壹些國家,如加拿大,也引入了類似FCPA的本地法律。
事實上,除了美國,西方主要國家都有類似的反腐敗法律,英國的《反賄賂法》被稱為“世界上最嚴厲的反腐敗法”。但由於國力弱小,其他國家只能擺出姿態,真正能在全球範圍內推行司法霸權的只有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