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約邀請僅具有工具性功能,而非法律制度。雖然有學者認為,如果邀請人撤回要約,只要沒有對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人壹般不承擔法律責任,表達了並非絕對否定要約邀請效力的觀點,但並沒有進壹步指出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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