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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準入政治審查的法律依據

根據相關資料。法律依據:《政審工作暫行規定》第四條,政審考核中發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不合格: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

3.未受到撤銷行政處分的,受到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不滿壹年的,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兩年以上的。

4、流氓、盜竊、貪汙、賭博、詐騙等違法行為。

5、組織紀律松懈,經常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6.壹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

7、超級計劃生育。

8.還有其他不適合在辦公室工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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