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捕撈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進行捕撈活動,中國漁船在公海從事捕撈活動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取得捕撈許可證,並按照捕撈許可證核定的漁具種類、場所、時限、數量和規格、捕撈品種等作業。已經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者水域,應當按照規定的捕撈限額作業。
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和自然保護區從事捕撈活動。
捕撈許可證應當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應當隨身攜帶,妥善保管,並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