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六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