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第壹條業主委員會公章屬於業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隨意使用。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經有表決權的委員過半數簽字生效,無需業主委員會加蓋公章。必要時,業主委員會公章僅作證明之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效力;僅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文件,不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