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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和撤銷的區別

法律分析:不同的概念和效力;

1.撤回要約是指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人作出使要約在法律上無效的意思表示。壹旦要約被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理解,它就具有法律效力。

2.撤銷要約是使有效要約無效的壹種重要的單方面法律行為。要約壹旦被撤銷,有效的要約即失效,要約人不再受要約內容的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壹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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