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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法律依據是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其成立需要參加專有部分投票的過半數業主和參加投票的過半數業主同意。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0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1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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